此次立院司委會《刑法》修法通過初審之提案,爭議重點是將「敵人」概念放入「外患罪」之中。執政黨提案委員解釋修正理由,不外兩點。
第一、提案者認為,目前外患罪只處分與「敵國」相關的危害事項,但兩岸關係實務上仍是「一國兩區」。依照《中華民國憲法》,兩岸主權互不承認仍是雙方的法理現狀,所以中國大陸在我國法律體系中,不能被視為是「主權國家」。蔡總統與陸委會也依照「承諾不變」的原則,「依照憲法與兩岸人民關係條例」處理兩岸關係。如果是這樣,無論是設籍的台灣民眾或未在台設籍的大陸地區人民,只要不是現役軍人,便無法依照外患罪相關規定論處。
第二、相關案件無法以「外患罪」加以論處,又不能考慮以惡名昭彰的刑法100條內亂罪論處,但引用《國安法》等專法,好像「刑度過輕」。尤其有人認為,國軍退役人員已不能用《陸海空軍刑法》規範,如有涉案,影響重大但罰則過輕。
筆者認為,上面這兩個修法理由,都未盡周延,而且有可能在法理與政治層面造成相當多的副作用。
第一是「罰則、刑度過輕」。這個理由看似因為中共對台經濟、政治、甚至軍事壓力升高,所以無論把北京的各類威脅當成是內亂或是外患,在政府有效管轄地區,凡犯行牽涉大陸因素,執政黨傾向應該優先、加重處罰或者嚇阻。但這種看似「大快人心」的理由,既屬便宜之計,也恐有比例失衡,甚至有違反人權、擴大死刑適用範圍的嫌疑,且暴露政府和社會缺乏自信。
中國大陸對台灣的壓力,其實是因時空條件而變化。理論上來講,兩岸情勢不能排除光譜兩端的可能性。如果是戰爭一端,自然適用《海陸空軍刑法》,這時自無「罰則過輕」問題。但和平一端,相信也是朝野政黨努力的目標。國民黨執政時曾提出過簽署和平協議,民進黨也主張「協議監督」,顯然也不反對兩岸可以有協議。設想,如果未來經過朝野與兩岸努力,峰迴路轉,則目前修法從嚴、從重懲罰是否又變得不合時宜,又要修改?
法律貴在嚴謹與穩定。如果因為出於特定情勢輕易加重刑法的刑度,豈不是證明台灣建設公民社會近30年,仍欠缺自信,竟使市民刑法退回敵人刑法?又退一萬步說,如果當前國安情勢確實需要,也可以從修改國安專法罰則著手,沒有非要修改《刑法》的必要性。如果執政者無法以智慧因應中共的競爭與挑戰,卻要用更嚴厲的罰則,箍緊社會,以兩岸不可能改變的懸殊力量對比,恐怕只能絕望地無窮盡加重刑罰。如此絕望,再重的懲罰,恐怕都無法發揮效果。
第二是將「敵人」增列為「外患罪」處罰對象。這一點也有便宜行事的問題。法務部在初步回應修法問題時,就曾指明過這些疑慮。問題的焦點就是「敵人」如何界定。根據提案人的說明,這部分參考《陸海空軍刑法》第10條,即「與中華民國交戰或武力對峙之國家或團體」。但如果嚴格遵循憲法、《兩岸人民關係條例》與軍法第10條的定義,則中共當局顯然不是交戰中或武力對峙之「國家」。
那麼中共對中華民國而言是不是「交戰團體」呢?我國在1987年已經解除戒嚴,1991年5月1日終止動員戡亂。則兩岸之「現狀」顯然不是在戰爭之中,除非政府另為別說。最後剩下的,只有一個「與中華民國武力對峙之團體」的適用對象。那麼,為什麼修法不直接使用最嚴謹的「與中華民國武力對峙之團體」這個概念,反而使用情緒性強、內涵模糊的「敵人」呢?
如果一定要用修改刑法便宜行事,「與中華民國武力對峙之團體」的概念確實比「敵人」二字清晰許多。因為敵人可能是思想敵對、理念不合。文明社會,要禁制和處罰的,必須是涉及武力的行為,而不是思想。但除了中共之外,未來若台灣出現其他「武力對峙之團體」,是否也是適用「外患罪」呢?這個問題提案修法者大概沒有想過。但答案顯然是否定的。
所以,一定要用「與中華民國武力對峙之團體」概念禁制與懲處械抗國家、顛覆政府的行為,更應該適用「內亂罪」而不是「外患罪」。目前提案修法之版本,出於非屬法理的原因,將中共與台灣的軍事對峙,歸類於「外患」而不是「內亂」。這除了因為《刑法》100條的歷史陰影之外,其他理由,或許不用多加申論。但如果這是一個路人皆知,又不能說的祕密,副作用又這樣多,就不是立法者應有的良善意旨了。
(作者為國立台灣大學政治學系副教授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