總統「院際調解權」 馬英九改判有罪關鍵

總統「院際調解權」 馬英九改判有罪關鍵

2018-05-16 00:26聯合報 記者王宏舜/台北報導
前總統馬英九(中)昨天出席沈春池文教基金會「遷臺歷史記憶庫搶救計畫」發布記者會,...
前總統馬英九(中)昨天出席沈春池文教基金會「遷臺歷史記憶庫搶救計畫」發布記者會,針對洩密案被判有罪,他表示會上訴。 記者邱德祥/攝影

前總統馬英九所涉洩密案中,最常被討論的是總統有無「院際調解權」?法界看法分歧。一審法官認為憲法規定得很「簡潔」,從寬認定;但檢方提出台大國發所教授劉靜怡、法學院教授林明昕法律意見書,指該條文如「告朔餼羊」,不宜擴張適用,並指現制下總統怎以中立、超然的身分行使所謂「權限爭議處理權」?

憲法第四十四條明定「總統對於院與院間之爭執,除本憲法有規定者外,得召集有關各院院長會商解決之。」對於院際調解的「權限爭議處理權」,短短三句話,卻有不同解讀。

高院判決認為馬英九根本沒有召集相關院調解,且前檢察總長黃世銘提出的偵查內容,無關行政、立法、司法、考試、監察院間職權行使爭執,無須討論到是否因「院際調解權」而阻卻違法。

台北地院審理馬案時,法官認為總統應「盡忠職務,增進人民福利,保衛國家,無負國民付託。」基於國家元首的崇隆高度,馬應負起全體國民的期盼,行使專屬於總統的權限爭議處理權。

不過,學者劉靜怡與林明昕認為,當時立法院院長被認為可能涉及關說,就個案而言,難以認定屬於「憲法層次」的不同權力部門間爭議。如果院際之間任何不當的關說都能被視為院際爭執,總統的權限爭議處理權「豈非過大」。

兩學者並引用論語八佾篇「告朔餼羊」一詞,形容該條文只是徒有形式。

兩人以司法院釋字四一九號解釋理由書提到「元首權又稱中立權或調和權,乃十九世紀初一、二法國學者為維持在君主立憲體制之下,君主作為國家元首所保留之少許權力所提倡之學說」,此種意義的中立權或調和權與日後代議民主政治發展實情不符,中立權是否已成為現代國家憲法上的建制,有爭議。

兩教授認為現行憲法因增修條文大幅改動本文,總統已非純然中立、超然的元首,在政治上有「逐漸超越行政院院長」趨勢,在憲法和增修條文所賦予的行政權範圍內,形成釋字第六二七號解釋理由書所指的最高行政首長。如此,現制下的總統怎以中立、超然的身分,行使所謂「權限爭議處理權」?

至於總統對於因職務知悉的刑事個案偵查秘密、通訊監察所得及個人資料,法界多認為,總統是憲法機關,固有職權中並沒有在刑事個案偵查中「取得」、「處理」或「公開」檢察官偵查核心秘密、通訊監察所得資料和個人資料等權力。

新聞辭典:告朔餼羊ㄍㄨˋ ㄕㄨㄛˋ ㄒㄧˋ ㄧㄤˊ

古代的一種祭祀儀式。天子在年終時,將來年曆書頒給諸侯,諸侯將它藏在祖廟中,每月朔日,以活羊告祭於廟,然後聽政。語出《論語.八佾》:「子貢欲去告朔之餼羊,子曰:『賜也,爾愛其羊,我愛其禮。』」後比喻徒有形式或虛應故事。如:「現代人對於慎終追遠一事,大多抱著告朔餼羊的心態。」也作「告朔羊存」、「餼羊告朔」。請參見教育部國語辭典

馬英九台大立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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