聯合報社論/弔詭的促進轉型正義史觀

聯合報社論/弔詭的促進轉型正義史觀

2017-12-10 23:42聯合報 聯合報社論
民進黨以絕對優勢,強行通過《促進轉型正義條例》,圖為中正紀念堂。 本報資料照
民進黨以絕對優勢,強行通過《促進轉型正義條例》,圖為中正紀念堂。 本報資料照

宣稱要落實「轉型正義」,民進黨憑恃其在立法院的絕對優勢,強行通過了《促進轉型正義條例》。這個條例能否帶來正義,猶未可知;但是,其促進轉型的手段與定義之拼湊,卻到了令人匪夷所思的地步。《促轉條例》所表現的「民進黨史觀」,只能以「弔詭」二字形容。《促轉條例》界定的「威權時期」,是從民國三十四年八月十五日開始,到八十一年十一月六日為止。字面上看,時間是起於二次大戰日本投降日,結束於金門、馬祖的戰地政務中止;實際上,這段時期的歷史時空犬牙交錯,絕非「國民黨威權時期」一語所能囊括。

首先,日本雖在民國三十四年八月十五日投降,但國民政府正式接收台灣,卻是在當年十月二十五日。換言之,《促轉條例》界定的威權時期,整整有兩個多月的時間是屬於「日本統治」時期。這段期間,台灣地區的人權若遭受侵害,要算誰的責任?理論上,應是日本殖民政府負責,但民進黨一手主導的條例卻刻意排除「日本統治時期」。試問,促轉條例既涵括日本統治的最後兩個多月,又為何要完全規避整個日治時期?

其次,中華民國憲法之施行,是在民國三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;但促轉條例第五、六兩條卻出現了「確立自由民主憲政秩序」、「威權時期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」等內容。其間落差,便產生了一個問題:所謂「自由民主憲政秩序」到底意指為何?

民國三十四年抗日戰爭結束後,隨之而來的就是國共內戰。嚴格而論,這一內戰狀態一直持續了數十年;即以最嚴格的標準,將國共內戰期限界定為至民國三十八年底國府遷台為止,兩岸仍有四年的時間是在中華民國政府主政下兵連禍結。這段動盪時期,國府在大陸對共黨或異議人士的人權「侵害」,恐亦不在少數。試問,這些人或其家屬及後人,能否向中華民國政府求償、並要求道歉?

在憲法頒行後,仍歷經了民國三十七年頒布實施《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》、民國三十八年的《戒嚴令》、民國七十六年的解嚴、民國八十年的廢除《臨時條款》,以及民國八十一年的「終止戰地政務」。這些法令,各有其背景和適用範圍,如金門、馬祖的戰地政務,比台灣的解嚴晚了足足五年,在認定這段時間的「威權受難」時,不必加上地理因素嗎?

《促轉條例》的特異史觀,最大的問題就是導致「主體不明」。若是以「地」為主體,當以國府接收台灣起算;若是以「憲政秩序」為主體,當以行憲日起算;若以民進黨認為的「威權統治」侵害主體,則應從《臨時條款》或《戒嚴令》之頒布日起算。民進黨一心想把這些威權相關法令炒成一鍋大雜燴,卻不知,這樣的大雜燴讓人難以下嚥。

類似的問題,也存在於《黨產條例》中。但黨產條例主要鎖定國民黨,所涉及對象比較有限;而《促轉條例》的規範對象包括威權受難者、加害者、相關資料證物持有者等,牽涉不可謂不大。在這種情況下,根據《促轉條例》成立的「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」就擁有極大的行政裁量空間,甚至可以轉型正義之名剝奪被認定為「威權資料與證物」的私人財產,如此集行政、立法與司法大權於一身,全民皆可能受其侵害。「促轉會」勢將變成一頭「促轉怪獸」。

民進黨內出身法界者不少,竟寫出這樣一部悖離法學常識的法律,令人駭異。而且,對這樣一部攸關重大的法案,行政部門卻毫無對案。這凸顯的,其實不是蔡政府的無知,而是民進黨的貪得與忘形,為了自身的政治利益,而將民主法治全拋在腦後。民進黨近期這種違反民主、法治的例子比比皆是,它除被譏為「資進黨」,也該稱為「民退黨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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