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強制執行範圍 將限縮
立法院財委會本周四將審查立委提出的票據法修正案,限縮本票強制執行範圍,限於執票人是金融機構或資本額2億元以上租賃公司等,修法後本票追債將更難,以防堵地下錢莊、詐騙集團濫用本票,致無辜民眾受害。
財委會本周四(19日)將審查的票據法修正案,共有立委提出的四個修法版本,藍綠立委都有提案,包括曾銘宗、黃偉哲、蔡易餘及王惠美等人,修法重點大致相同,都聚焦在修改票據法第123條,解決本票強制執行衍生的問題。
本票制度在國內實施已長達50年,但近幾年來,經常發生本票被詐騙集團、地下錢莊濫用,逼民眾簽下本票等問題,監察院調查報告曾建議,暴力討債集團經常利用票據法中的強制執行規定,讓民眾心生恐懼,應廢除本票可強制執行規定。
官員表示,一般債權債務關係,可透過訴訟程序追討,但如果債權人拿有欠款人開出的本票,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,可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,有了本票,等於可以透過強制執行快速討債,不必經過冗長的訴訟程序。因此,不少民間私人借貸經常會要求借款人開立本票。
近幾年來,本票常被濫用,作為詐騙集團或地下錢莊的工具,有些不肖外勞仲介甚至會逼外勞簽下本票,當作剝削外勞的工具,導致許多民眾受害。
提案立委曾銘宗表示,修改票據法,就是希望能解決這些存在多年的問題。
根據立委提出的修法版本,重點都在於限縮本票可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的範圍,而未全面取消本票強制執行規定。
依立委提出的版本,未來有兩種情況,才能聲請強制執行。
包括第一,執票人是金融機構或資本額2億元以上的融資性租賃公司,才能聲請強制行。
另一種則是,必須由金融機構或集保公司做「擔當付款人」的本票,才能聲請強制執行。
實務上,開立本票時,發票人可指定「擔當付款人」,例如跟銀行約定,由銀行代其支付票款。
據了解,之前金管會也曾送票據法修正案到行政院,但行政院基於立法平等(同時持票人卻有不同規定)考量,都未能送出修法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