獨/教育部說謊鐵證在這! 郭旭崧也任薪酬委員
教育部駁回台大校長當選人管中閔人事案,決定「拔管」的最終原因是,管中閔除了是台哥大獨董,還兼任審計委員及薪酬委員,因薪酬委員有權決定董事的薪酬及福利等,因此認定管中閔和台大遴選委員會委員、台哥大副董事長蔡明興之間涉利益回避。但依據證交所揭露資訊,陽明大學校長郭旭崧曾任心悅生技獨董、審計及薪酬委員會委員,他更是「薪酬委員會召集人」,直到當選陽明大學校長才辭去3兼職。
上述事證,足以證明教育部處理台大和陽明校長遴選案,完全雙重標準。甚至陽明大學校長遴選涉利益迴避問題,比台大更嚴重。管中閔是薪酬委員,郭旭崧是薪酬委員「召集人」;蔡明興是校長遴選委員會委員,張鴻仁是校長遴委會「召集人」,也是心悅生技董事。
蔡英文政府動員整個國家機器的力量,處理台大校長遴選案,所耗精力甚於國家大政,除了教育之外,動員跨部會,甚至檢調、監察院,花了3個多月時間,所查到的「具體違法事證」,是管中閔「違法」兼任台哥大獨董、審計及薪酬委員3個職務。更指薪酬委員對董事薪資有決定權,屬應迴避之重大理由。因此洋洋灑灑寫了13頁「法律意見書」,認定上述管中閔「違法兼職」事實。
前金管會主委、現任立委曾銘宗指出,所有上市櫃公司的獨董都兼任審計委員及薪酬委員,教育部處理台大和陽明遴選案,卻是雙重標準,拔管理由完全硬拗。
教育部指台大未核准,管中閔就先兼職,去年8月還開過台哥大薪酬委員會議,認定是管中閔「偷跑」的事證。台大校方表示,依規定,學校一級主管不得兼任營利事業董監事。管中閔當選校長後,已於今年1月12日主動辭去台灣大相關職務。上市公司董獨提名、公布,兩階段都須公告為股市重大交易資訊,台灣大在去年4月28日發函,請台大同意管中閔兼任獨董後,才能在證交所公告提名;台灣大董事會通過獨董人選後,再次在證交所重大訊息公告,並在去年7月14日發函,請台大同意管兼任獨董、審計委員會委員、薪資報酬委員會委員。
台大表示,教授兼職案必須經過校、院、校教評會三級三審,校方去年7月接到台灣大正式發函是暑假,因此開學後才走完三級三審流程,並在去年10月2日函復台灣大,同意管中的獨董、審計委員及薪資報酬委員兼職,核准期間為106年6月14日起至109年6月13日。台大表示,這應是全國大學處理教授兼獨董的標準流程,管中閔8月去開會,並沒有違法兼職。
台大表示,上述事項都完整給了教育部,並在臨時校務會議報告過,不知道教育部為何硬要認定管中閔違法兼職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