人民無享有「登山零風險」權利… 山難案二審免國賠
中山醫學大學大四生張博崴六年前獨自攀登南投白姑大山迷路,警消搜尋五十一天未果,張最後被發現失溫休克死亡於溪谷。張家以消防救難機制有問題訴請國家賠償六百六十萬元,一審以南投縣消防局搜救不確實、錯失救人時機,判賠約二六七萬元,消防局上訴;台灣高等法院昨天大逆轉,強調登山本有風險,人民對國家並無享有「登山零風險」權利,改判南投縣消防局免賠。可上訴。
高院判決指出,消防法及緊急救護辦法雖規定消防局對於轄區內緊急傷病者,負有緊急救護義務,但法律對山難事件救援的規範目的,在於減少傷亡,並非完全排除人民登山可能導致生命身體受損害的風險,也就是說,人民對國家並無享有「登山零風險」的權利。
合議庭認為,山難救助須在不危害搜救人員生命及安全情況下為之,否則徒增搜救風險。南投消防局搜救人員為準備登山物資、裝備未立即上山,但仍在接獲報案的黃金七十二小時內上山執行搜救,縱使當時研判事故地點和最後尋獲張的遺體地點相距甚遠,不能因此認為消防單位有過失。
合議庭指出,張博崴已廿一歲,有判斷危險的能力,但獨自輕裝攀登白姑大山,明知所帶口糧僅供過一夜,發現迷路與女友通電話後,應知待在原地或手機訊號所及之處,較易獲救。但他甘願冒險,於糧食、裝備器材均不足情形下,貿然下切至北港溪上游溪谷,終因體力不支、失溫休克死亡,並非消防局執行救護就能防止的結果。
張博崴父親說,家人不在意賠償,且從未認為消防人員救難不力,是希望救難機制有所改進。張母表示,全家因博崴接觸台灣的山,了解台灣的美,為張博崴的使命會繼續往前走。是否上訴,收到判決後再說。
張博崴二○一一年利用二二八連假,和友人相約攀登南投白姑大山兩天一夜,友人臨時取消,張獨自前往,隔天下午打電話給女友,說自己可能迷路了,此後音訊全無。女友久等不到張,通知張家後報案。
南投消防局動員直升機、搜救犬及大批人力投入搜尋,始終一無所獲。黃姓山友根據張的女友形容與張通話時聽到有溪水聲,循跡在溪谷找到張蜷曲在睡袋內的遺體,溪邊石頭上還留有遺書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