大學教授副教授可延退至70歲 但不能自己主動申請

大學教授副教授可延退至70歲 但不能自己主動申請

2018-05-16 23:00聯合報 記者陳宛茜╱即時報導

配合年改延後退休方向,教育部本周公布「公立專科以上學校校長教授副教授延長服務辦法」,放寬公立大專校長、教授、副教授退休年齡,從65歲延到70歲。但新法也明訂,教授、副教授無請求延長服務之權利,延退之申請必須由學校提出。該法於七月一日起實施。

教育部放寬公立大專校長、教授、副教授退休年齡,從65歲延到70歲。本報資料照片

過去公立學校教職員退撫條例規定,大專學校校長任期屆滿獲續聘、教授或副教授基於教學需要,可延退到70歲。教育部人事處副處長林妙貞指出,新法延續舊法的基調,但根據現實情況做更明確與細緻的規定,並將延退辦法另立專法提出。

新法明定教授、副教授無請求延長服務之權利,延退之申請;必須是學校基於教學需要,經校級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認定,並徵得其同意,才得以辦理。林妙貞表示,舊法有類似精神,但新法明確列入法條。

新法規定,教授、副教授必須符合九大條件之一,才得辦理延退,不同條件申請延退的年限也不同。

舉例,擔任中研院院士、曾任國家講座主持人或國內外大學講座主持人、曾獲國家產學大師獎、教育部學術獎、全國傑出通識教育教師獎或師鐸獎、科技部傑出研究獎勵二次以上者,其每次延長服務期限由學校自訂。

但如延退原因是所擔任課程接替人選經認定屬一時難以羅致、辦理產學合作成績優良者,或五年內有一本以上個人著作出版者,每次延長服務期限不得逾一年。

此外,教授、副教授於延長服務期間,不得留職停薪或休假進修、研究。教授、副教授於延長服務期間已無教學意願,或學校已無教學需要,學校應中止其延長服務,立即報請主管機關辦理退休,並以學校中止其延長服務之日為其退休生效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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